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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怎样混用和使用

提问时间:2010/5/15匿名 | 分类:农资 | 浏览787次
3个回答

不少农民朋友在防治农作物病虫草害过程中,为了方便、节省人工和提高药效,经常会将几种农药混在一起施用。但如果盲目混用、乱用、滥用农药,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效果,还极易使农作物产生药害、增加用药成本、造成人畜伤亡等事故。因此,混用农药必须谨记以下六条原则、六大禁忌、六项注意: 

六条原则要保持各有效成份的化学稳定性。混用农药时一般不应让其有效成份发生化学变化。一是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致使作物出现药害的农药不能混用:如波尔多液与石硫合剂不能混用。石硫合剂与松脂合剂、有机汞类农药、重金属农药等也不能混用。二是酸碱性农药不能混用:常用农药一般分为酸性、碱性和中性3类,酸碱性农药不能混用。三是具有酯、酰胺等结构的农药不宜与碱性农药混用,以免引起脂或酰胺水解。四是一些含硫杀菌剂如代森锌、福美双等不宜与杀虫剂敌百虫、久效磷混用。五是某些离子型农药,特别是除草剂如野燕枯、2甲4氯胺盐、草甘磷等在混用时也可能发生反应而降低药效。 

不能破坏药剂的药理性能。两种乳油混用,要求仍具有良好的乳化性、分散性、湿润性。两种可湿性粉剂混用,则要求仍具有良好的悬浮率及湿润性、展着性能。这不仅是发挥药效的条件,也可防止因物理性能变化而失效、减效或产生药害。 

必须确保混用后不产生药害等副作用。例如,有机磷杀虫剂不能与敌稗混用,混用后会使水稻产生药害。 

要混用后的性。农药混用后要确保不增加毒素,对人畜要。 

农药的混配要合理。一是品种间的搭配要合理。如防除大豆田禾本科杂草,单用拿捕净、盖草能即可防除。若两者混配,虽然从药剂稳定性上可行,但既不能增效,也未扩大防治范围,没有必要混用。二是成本要合理。混用一般要比单用成本低些。如较昂贵的新型内吸性杀菌剂与较便宜的保护性菌剂品种混用,较昂贵的菊脂类农药与有机磷杀虫剂混用等。 

要明确混配药剂的使用范围。要明确混配农药混配后的使用范围与其所含各种有效成份单剂使用范围之间既有关系,更有区别。农药混用前要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混用前先做可混性试验。混用农药品种要求具有不同的作用方式和兼治不同的防治对象,以达到农药混用后扩大防治范围、增强防治效果的目的。混剂使用后,农副产品的农药残留量还应低于单用药剂。同时,农药混用还应达到降低使用成本的目的。混配混用农药只有在使用范围上和效果上有自己的特点,这样混配才有意义。 

六项注意混用农药前要仔细阅读说明书。要按产品使用说明书上的要求去做。 

混用的农药品种不宜太多。一般品种类型不要超过3种,否则它们之间发生相互作用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失效或药害的风险也就增加。 

农药混配后要尽快用完。混用农药要做到现配现用,尽量在较短的时间内用完,不要存放太长时间。

喷药要均匀周到。大多数内吸杀虫剂和杀菌剂,以向植株上部传导为主,很少向下传导。因此喷药时必须均匀周到,不重喷不漏喷。 

坚持轮换用药。轮换用药可延缓有害生物抗药性的产生。为此,在使用农药时要合理轮换使用不同种类的农药以延缓抗药性的产生,提高农药使用寿命。 

注意适时用药。不同发育阶段的病、虫、草害对农药的抗药性不同。适时用药,可达到“药半功倍”的效果。在防治病害时,要在病源菌萌发时、病原菌孢子抗药性减弱时用药。在防治虫害时,提倡3龄前用药,因3龄前幼虫抗药力弱防治效果较好。在防治草害时,在杂草萌芽和初生阶段对药剂较敏感时用药效果理想。所以,在使用农药时要根据病、虫、草情及天敌数量调查和预测预报,及时用药防治。 

六大禁忌忌用井水、污水配药。井水中含有钙、镁等矿物质较多,与药液易起化学反应生成沉淀物,从而降低药效。从而降低药效。而污水含杂质多,配药后喷洒时会堵塞喷头,同时还会破坏药液的稳定性,降低药效。 

忌在风雨天和高温下用药。刮风时喷药会使农药飘散,易造成不必要的药害和损失,雨天用药药液易被雨水冲刷降低药效,高温下用药易发生作物药害和人员中毒。因此,尽量在天气晴好、无风或微风时用药。而在一天中用药的时间为:上午8时至11时,下午4时至6时。  

忌滥用农药。应根据作物种类、防治对象和药剂性能的不同而采用相应的农药,做到对症用药。切忌盲目增大用药量,造成害虫抗性增强,降低防治效果。  

忌在花期、采摘前喷药。农作物在花期对药剂很敏感,此时喷药容易发生药害。若在采摘前用药,农药在作物上产生的残留会造成人员食后中毒,应在作物收获前与喷洒农药之间有一个间隔期,而间隔期的长短要因作物、药剂的不同而异。  

忌随意加大用药量。随意加大用药量,不仅增加投入,还会使农作物产生药害,增加农产品中农药的残留量。农药标签或说明书上推荐用药量一般都是经过反复试验才确定下来的,使用中不能任意改变,以防造成作物药害或影响防治效果。  

忌使用过期农药。过期、变质的农药,其药效下降甚至无效,用后不仅不能扑灭病虫害,还会贻误病虫的防治时机。 

回答者:农资人 时间:20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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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保持各有效成份的化学稳定性。混用农药时一般不应让其有效成份发生化学变化。一是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致使作物出现药害的农药不能混用:如波尔多液与石硫合剂不能混用。石硫合剂与松脂合剂、有机汞类农药、重金属农药等也不能混用。二是酸碱性农药不能混用:常用农药一般分为酸性、碱性和中性3类,酸碱性农药不能混用。三是具有酯、酰胺等结构的农药不宜与碱性农药混用,以免引起脂或酰胺水解。四是一些含硫杀菌剂如代森锌、福美双等不宜与杀虫剂敌百虫、久效磷混用。五是某些离子型农药,特别是除草剂如野燕枯、2甲4氯胺盐、草甘磷等在混用时也可能发生反应而降低药效。

二、不能破坏药剂的药理性能。两种乳油混用,要求仍具有良好的乳化性、分散性、湿润性。两种可湿性粉剂混用,则要求仍具有良好的悬浮率及湿润性、展着性能。这不仅是发挥药效的条件,也可防止因物理性能变化而失效、减效或产生药害。

三、必须确保混用后不产生药害等副作用。例如,有机磷杀虫剂不能与敌稗混用,混用后会使水稻产生药害。

四、要混用后的性。农药混用后要确保不增加毒素,对人畜要。

五、农药的混配要合理。一是品种间的搭配要合理。如防除大豆田禾本科杂草,单用拿捕净、盖草能即可防除。若两者混配,虽然从药剂稳定性上可行,但既不能增效,也未扩大防治范围,没有必要混用。二是成本要合理。混用一般要比单用成本低些。如较昂贵的新型内吸性杀菌剂与较便宜的保护性菌剂品种混用,较昂贵的菊脂类农药与有机磷杀虫剂混用等。

回答者:小杨 时间:201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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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保持各有效成份的化学稳定性。混用农药时一般不应让其有效成份发生化学变化。一是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致使作物出现药害的农药不能混用:如波尔多液与石硫合剂不能混用。石硫合剂与松脂合剂、有机汞类农药、重金属农药等也不能混用。二是酸碱性农药不能混用:常用农药一般分为酸性、碱性和中性3类,酸碱性农药不能混用。三是具有酯、酰胺等结构的农药不宜与碱性农药混用,以免引起脂或酰胺水解。四是一些含硫杀菌剂如代森锌、福美双等不宜与杀虫剂敌百虫、久效磷混用。五是某些离子型农药,特别是除草剂如野燕枯、2甲4氯胺盐、草甘磷等在混用时也可能发生反应而降低药效。

二、不能破坏药剂的药理性能。两种乳油混用,要求仍具有良好的乳化性、分散性、湿润性。两种可湿性粉剂混用,则要求仍具有良好的悬浮率及湿润性、展着性能。这不仅是发挥药效的条件,也可防止因物理性能变化而失效、减效或产生药害。

三、必须确保混用后不产生药害等副作用。例如,有机磷杀虫剂不能与敌稗混用,混用后会使水稻产生药害。

四、要混用后的性。农药混用后要确保不增加毒素,对人畜要。

五、农药的混配要合理。一是品种间的搭配要合理。如防除大豆田禾本科杂草,单用拿捕净、盖草能即可防除。若两者混配,虽然从药剂稳定性上可行,但既不能增效,也未扩大防治范围,没有必要混用。二是成本要合理。混用一般要比单用成本低些。如较昂贵的新型内吸性杀菌剂与较便宜的保护性菌剂品种混用,较昂贵的菊脂类农药与有机磷杀虫剂混用等。

回答者:小杨 时间:201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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